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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科学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18-01-02 09:20:00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要求市科知局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单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组织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所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提出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向本局提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申请可以通过市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填写并提交。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二)申请受理

  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应查看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要件齐备的,应登记受理;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补充。登记受理应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交付申请人或直接联系申请人。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对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督促答复申请人。

  (三)协调审查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凡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由业务相关处室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引起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应提交局保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四)答复期限

  对经过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处室当场答复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提供的,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分办意见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转相关处室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予以答复提供。申请涉及局多个科室办理的,应确定牵头责任处室,汇集各有关科室意见后统一答复提供。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答复形式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

  (六)费用收取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七条 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科知局保密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相关科室公开该信息。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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