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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25-04-30 16:16:00 点击: 次

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科学技术局

                       2025430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计划立项、评估、验收结题等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工作要求,根据百色本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百科字〔202444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百色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或政策引导,百色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而实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为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

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

第三条  根据经费补助方式,市科技计划分为前资助经费项目、后补助经费项目。

(一)前资助经费项目是指在项目立项时或实施过程中拨付资助资金的项目。对于组织实施的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目标要求高的重大引领性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滚动支持。

(二)后补助经费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活动,通过审核评审、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科研守信的管理原则,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等工作,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关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4

(一)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受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驻百色高等院校;

(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四)评审咨询专家,包括接受聘请参与项目的立项评审论证、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三)组织项目调研,征集项目需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技术需求

(四)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报审和批准项目立项;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开展科研信用评价及管理;

(八积极建立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遴选确定专业机构,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落实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县(市、区)及开发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二)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及开发区、行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并负责初审、推荐工作

(三)负责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良好社会信用,恪守科研诚信,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落实项目足额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五)项目任务书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七)管理和保护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和转化应用;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受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九)联合承担或下设课题的项目,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牵头承担单位除了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负责与参与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做好项目的课题任务分解、课题实施中的检查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专业机构与市科技局签订委托合同;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合同委托权责和项目管理规范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依委托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论证、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情况

)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  评审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一)受委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检查评估、结题评价、监督评估等,恪守科研诚信,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技术需求,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项目。

对于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条件的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按竞争性后补助方式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可实行限额推荐。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当期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下达限额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百色市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项目由2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本市1个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专题论证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咨询、论证或评估,必要时组织部门会商、现场答辩或核查

评审、论证等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技术需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编制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并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送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揭榜挂帅项目资助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财政资助项目,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75%市本级财政投入不超过25%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以下统称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格式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

(二)获得财政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重要依据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三)在项目实施期末,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预算总额、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可调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百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经费预算的变更和调整,按照《百色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技术迅速发展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七)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倒闭或破产、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八)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无认可理由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一)验收结题是指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的工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验收的项目,核发验收证书。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财政资金。

(二)终止结题是指对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核查和确认的工作。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项目终止结题的,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强制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结题。

提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结题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原则上,项目允许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下设课题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根据科技项目的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下设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未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百色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机制。百色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以下3类责任主体:

(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二)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作为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各类责任主体的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将按照百色市科研信用工作有关规定,推送至百色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约束。

第三十六条  参照百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业务工作过程中,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记入失信行为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限制申报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理。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七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记入失信行为名单。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百科计字20121号)同时废止。


百科字〔2025〕9号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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